無意中在網頁找到阿祖 石謨記 在清光緒年間(一百四十年前的1876年),與友人合夥的契約資料
光绪二年九月日公同合立约字王振记吴陆记苏裕记苏妹官(下略)
公同合约
第二合股字
同立合约在本银字人,凤邑:林新发、马长发;郡城:汪耀记、石谟记、王在记。窃谓:理财立法,陶公之遗规堪师;贸易,晏子之芳声可慕。欲效子贡之风,当敦管鲍之义。然货殖虽云末务,济美端赖同心。兹我等欲兴建生理,独力难支,爰邀股伙联财,聚议妥适,二比俱各许诺,择店在内宫后街,合为布疋生理五股,名曰锦荣发。议约在本:林新发在本银五百大圆、马长发在本银一股三百元、汪耀记一股在本银五百元、石谟记一股在本银七百五十大圆、王在记一股在本银四百元;计共在本银二千四百五十大元。采货择吉开张,得利王在记、石谟记合抽加一;除抽加一外,按股就本均分,不得参差错综。当内事王在记调停设法,当外事石谟记,二人每月薪水均得八元;出郊采货,无分大小,共相调停。店内当事之人不得私作同途生理,与其恐稍背后伤了一团和气。孰若议约眼前立规,百年凛遵。自约开张以后,店内货物、银圆,不得私自明借暗取;倘若生理鸿兴得利,务须股伙齐集妥议,要抽若干?方可得支。伙伴悉由当事黜陟,不得靠赖股伙,姜作荐举。大小务宜至公,免争长而较短;是非悉当秉正,勿假公以行私。庶几生意丰亨,俾绵长于万世;商业振发,冀久远乎千秋。此系二比当堂酌议,合立在本约字一样五纸,每股各执一纸存据。
光绪八年壬午二月日
合立股字人马长发、林新发、石谟记、王在记、汪耀记
合同
看了這份合約,才知道阿公石秀芳 錦榮發布庄的由來,阿祖石謨記投資的股份佔全部的30%,負責外務,另一位股東王在記佔16.3%,負責內部管理,他倆除了每月支薪八元以外,如有得利還合抽加一,其他的再跟股東按股就本均分,內部管理,如何議事或他項規定,用詞遣字相當優美,內容寫的鉅細彌遺,面面顧到,相當值得參考。
阿祖的合夥人後代,如今是否安在?人在何方?說不定哪天會有人出來相認,即使隔了數代,如果談得來,有意再續前緣,何仿再義結金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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